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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执保43号

伍云和与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
伍云和;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3执保43号

申请执行人:伍云和,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建新村6村民组。

被执行人: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育才居委会广益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湘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贺盛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沙港路(芙蓉盛世**)

法定代表人: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伍云和与被执行人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湘0703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执行人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00000元银行存款和相应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同意就申请执行人伍云和与被执行人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事项提供担保,承诺若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错误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依法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担保人承担。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汤亚伟

书记员文露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