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9001刑初1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仕军,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济源煤业公司九矿工人,户籍所在地恩施市,现住济源市。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8)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仕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5日21时许,在济源市克井镇梅苑小区B区2号楼一单元301室门前楼梯处,被告人谭仕军因家庭事务与妻子杨某发生矛盾。被害人黄某在劝解时与谭仕军发生争执推搡。推搡中黄某摔下楼梯,致面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及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仕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谭仕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谭仕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仕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