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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5财保9号

张立龙、靳小飞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立龙;靳小飞;邢台新东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5财保9号申请人张立龙,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申请人靳小飞,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申请人邢台新东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MA07RDCTXC法定代表人田俊亮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赵麻村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冀E××××**冀E×××**号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拾万元整)。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冀E×××**冀冀E×××**车一辆查封于高速交警正定大队。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立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耿化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