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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1民初2513号之一

王君成、延安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君成;延安顺通工贸有限公司;曹留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1民初2513号之一

申请人:王君成。

被

申请人:延安顺通工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曹留可。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鲁0521民初251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延安顺通工贸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延安火车站支行的账户。现被申请人曹留可交纳保证金,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安顺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延安火车站支行存款2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