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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6执105号

陈广来与杨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广来;杨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26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陈广来,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杨义德,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陈广来与杨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义德银行存款2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