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26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陈广来,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杨义德,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陈广来与杨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义德银行存款2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