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915号
原告:刘锡增,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蓓蕾,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蕾,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永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胡银萍,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刘锡增与被告付永华、胡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锡增撤诉。 本案受理费18256元,减半收取计9128元,由原告刘锡增负担。
审 判 员 许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李小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