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523行初1号原告刘小丹,女,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住邵阳县。委托代理人侯跃亮、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被告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邵阳县大木山振羽新区。负责人莫国林,该局局长。第三人吕青奇,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第三人张桂祥,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邵阳县。第三人吕开云,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第三人杨俊英,女,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第三人林柏军,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第三人肖彪,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
原告刘小丹诉被告邵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吕青奇、张桂祥、吕开云、杨俊英、林柏军、肖彪不动产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9年1月2日提出起诉,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为本案的六名第三人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形式不合法,应分案起诉。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小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小丹负担。
审 判 长 陈顺华
人民陪审员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刘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飞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