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04民初6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众鸿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尹城村。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联,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娜,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菲尔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元商住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起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瑜,女,汉族。
原告无锡市众鸿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菲尔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众鸿电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众鸿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众鸿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2546元由原告无锡市众鸿电机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