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154号申请人李丽,女,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被申请人李向前,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敏,女,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李丽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向前、张敏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