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7034号
原告:金德校,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余阿满,女,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娟,系原告女儿。
被告:张卓根,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金德校与被告张卓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金德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丰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