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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7034号

金德校、余阿满等与张卓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7-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金德校;余阿满;张卓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7034号

原告:金德校,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余阿满,女,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娟,系原告女儿。

被告:张卓根,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金德校与被告张卓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金德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丰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