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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02民初5139号

周有斌与钱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有斌;钱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02民初5139号

原告:周有斌,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胡亚明、黄寿恩,均系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远文,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河滨中路。

负责人:谢中原,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斌与被告钱远文、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有斌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有斌撤回对被告钱远文、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有斌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加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