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02民初5139号
原告:周有斌,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胡亚明、黄寿恩,均系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远文,男,汉族,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址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河滨中路。
负责人:谢中原,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斌与被告钱远文、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有斌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有斌撤回对被告钱远文、平安保险赤水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有斌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加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