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刑更172号 罪犯泽朗扎西,男,1989年5月6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汶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泽朗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8日、2016年4月5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51号、(2016)川06刑更158号刑事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杰、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指派韦宗艺、李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泽朗扎西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泽朗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阿坝监狱对罪犯泽朗扎西提请假释的意见,未发现不当,建议本院依法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泽朗扎西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矫正机关黑水县司法局同意将罪犯泽朗扎西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黑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评估报告、管教民警证言、同改罪犯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泽朗扎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泽朗扎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人民陪审员 廖 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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