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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6民初48514号

冯长珍与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冯长珍;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8514号

原告:冯长珍,女,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江(系原告之夫),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照明,男,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六安里**茶淀街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新天地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清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长珍与被告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泽    中

审判员 邵术麒

人民陪审员邱金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秋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