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8514号
原告:冯长珍,女,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江(系原告之夫),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照明,男,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六安里**茶淀街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新天地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清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长珍与被告天津北方数码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泽 中
审判员 邵术麒
人民陪审员邱金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秋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