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011号
原告:马金林,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庆君,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之平,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林诉被告朱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本应当按照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交,也未申请减、缓、免等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金林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恒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光波
书记员 胡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