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3民初597号
原告:刘某,女,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张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