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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民初597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3民初597号

原告:刘某,女,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张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