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09刑初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苏兰,女,1996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人刘苏兰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8月1日被传唤)。辩护人徐黎宏,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一刑诉〔2018〕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苏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苏兰及其辩护人徐黎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被告人刘苏兰在明知其持有的14000余条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将上述信息无偿提供给马某使用。归案后,被告人刘苏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苏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苏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苏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刘苏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3、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苏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苏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马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清点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苏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苏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苏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刘苏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苏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坦白从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