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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5355号

黄忠活与郑从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忠活;郑从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5355号

原告:黄忠活,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郑从坡,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黄忠活与被告郑从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忠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从坡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忠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从坡支付工程款10000元给黄忠活;2.郑从坡支付误工费1000元给黄忠活。事实与理由:郑从坡于2017年聘请黄忠活做东升镇同乐大街81号锦绣龙湾*房水工工程施工。工程现已完工,郑从坡已付工程款4500元,尚欠工程款10000元拒不支付。郑从坡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0日,郑从坡作为借款人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郑从坡请“黄中活”做锦绣龙湾*套房工资14500元(具体实量方数),现已支付4500元,还欠10000元,等工地完工收了工程款付清工钱。黄忠活于2018年5月9日以郑从坡拒不付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并向本院提交一份自制的工程清单。经查,该清单显示工程款总额为14939元。庭审中,黄忠活称郑从坡承接了位于东升××××房的工程,其中黄忠活承包铺贴工程,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其也没有承接工程的资质;约定的工程款为14939元,郑从坡支付了4500元后,书写欠条确认尚欠工程款10000元,并承诺等工地完工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经询问屋主工程已经完工,屋主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但郑从坡并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另外,黄忠活称因追讨工程款导致误工损失,按照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合计1000元,但对于误工费的损失黄忠活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因黄忠活已实际为郑从坡承建工程,且双方已就拖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故郑从坡理应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黄忠活。郑从坡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欠条载明的尚欠工程款10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黄忠活诉讼请求郑从坡支付工程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黄忠活未对误工费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黄忠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黄忠活要求郑从坡支付误工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郑从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从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忠活支付工程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忠活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郑从坡负担(该款原告黄忠活已预交,被告郑从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黄忠活,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文国盛

审判员  梁春燕

审判员  伍执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敏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