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李造就,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戴张衡,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李造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张衡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