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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民初30780号之二

高维维与陈齐彦、郭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高维维;陈齐彦;郭峰;郭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6民初30780号之二

原告:高维维,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然,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齐彦,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郭峰,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郭杰,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2150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郭峰。

原告高维维与被告陈齐彦、被告郭峰、被告郭杰、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慰苹

审 判 员  钟瑞敏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姜玥莹

书 记 员  李甜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