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11刑初3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伟,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6月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伟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党伟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冰、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党伟和秦玮(已判刑)预谋偷电动车,当日23时许,党伟开着一辆车牌号为豫H×××**的黑色长城汽车带着秦玮窜至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老体育馆时代健身店附近,党伟将汽车停在山阳路路西人行道合阶下,秦玮步行至时代健身店KTV门口,将被害人将楠停放在时代健身KTV门口合阶下的雅迪牌电车盗走,并将车推至老体育馆东侧路对面的小花园北侧,由党伟负责望风,秦玮接电源线,后秦玮骑电动车,党伟驾驶汽车,二人一同逃离现场,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的市场零售价为30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秦玮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二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视频光盘、价格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被告人党伟的免冠照片、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服刑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党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党伟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党伟与秦玮共同退赔给被害人蒋楠人民币3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蒙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