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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215号

沈光来、刘庆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光来;刘庆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沈光来,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刘庆安,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庆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永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