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546号
原告:陈刚,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杨丹,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杨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大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