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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民初546号

陈刚与杨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陈刚;杨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546号

原告:陈刚,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杨丹,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杨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大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国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