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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13号

周家训与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家训;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1民初13号

原告:周家训,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现暂住浙江省玉环市。

被告:左金,男,1982年4月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周家训与被告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家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家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夫妻在玉环市沙门镇经营一家转角便利店。2016年上半年,被告因需陆续向原告赊购便利店商品,截止2016年10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500元,约定付款期限,由被告亲自出具欠条一份为凭。嗣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左金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上半年间,被告左金陆续向原告赊购便利店商品。2016年10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左金欠原告周家训货款计人民币1500元,约定于2016年年底前付清,立有欠条一份。届期后,被告违约,至今分文未付,故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供的署有被告左金的欠条原件、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原件各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由于被告左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有效。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后有权主张价款给付;被告经结算后未及时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家训货款计人民币1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左金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

书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