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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3刑初8号

张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83刑初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艳,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8]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刚出庭支持公诉,

书记员历品璇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末一天下午,在舒兰市×街×宾馆一楼一客房内,被告人张艳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违法行为人李某(李四)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 2018年5月末一天,在舒兰市六道街×宾馆门口,被告人张艳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违法行为人腾某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 2018年6月初一天下午,在舒兰市六道街×宾馆一楼一客房内,被告人张艳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违法行为人张某(山东)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 2018年6月初一天下午,在舒兰市×街×小区门口处,被告人张艳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违法行为人张某(山东)冰毒一小包,重约0.3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张某、滕某的证言,有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艳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世勇

审 判 员  张春阳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昭 (此件共3页,共印2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