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吉03刑更38号 罪犯杨俊龙,男,1987年3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洮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俊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2014年9月、2016年10月为杨俊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7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俊龙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罪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俊龙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