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0105执5808号之一

干旭锋、解康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干旭锋;解康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执5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干旭锋,男,汉族,2000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解康泉,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 干旭锋与解康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青羊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290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解康泉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简阳市石桥镇雄州大道南段486号万安三峰11幢栋2单元2楼2号房屋(监证201205500),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解康泉名下车牌号川A×××××6的汽车,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青羊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福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