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103执恢37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玉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8093号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初执案号为(2018)浙0103执3601号,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胡玉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案款,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8元、申请执行费24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