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768号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良建,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梁爽,女,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王平,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爽、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