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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保61号

许诺、巢湖市戴家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诺;巢湖市戴家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执保61号

申请人:许诺,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巢湖市。

被

申请人:巢湖市戴家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湖光路水果(蔬菜)批发市场4幢42-1、462-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N61L13。

法定代表人:戴家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皖018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戴家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争、焦玲玲自愿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单元××室房产(房地权证××市字××)为申请人许诺申请上述保全提供担保。许诺于2019年1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对巢湖市戴家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的财产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诺向我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巢湖市戴家宏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诺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

二、解除查封、冻结李争、焦玲玲自愿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单元××室房产(房地权证××市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