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1798号之三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33953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禄,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树松。
被告:袁艳华。
被告:荣成龙威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落凤岗村。
法定代表人:田树松。
被告: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
法定代表人:邹子雷。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树松、袁艳华、荣成龙威渔业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晓 娟
人民陪审员 谷 爱 莲
人民陪审员 柳 立 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