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1086号 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凤祥(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耿丹丹,女,1985年6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赵雷,男,1990年9月28日,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浙江皓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105民初11086号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孝永
人民陪审员 郑定华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 记员 马娟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