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213民初10998号

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10998号

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志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住,住所无锡市梁溪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勋。

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991.5元(已由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