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10998号
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志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住,住所无锡市梁溪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勋。
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3部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991.5元(已由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