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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02刑初713号

陈新虎故意伤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盗窃
当事人
陈新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502刑初7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虎,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2005年3月4日因犯抢夺罪、诈骗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7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高唐县看守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8)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虎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的事实2018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新虎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财干路口北公交站牌附近与被害人甄某、贺某1发生口角并打斗,打斗中被告人陈新虎持刀子将被害人甄某、贺某1捅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甄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贺某1伤情为轻二级。二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陈新虎送二被害人去医院治疗,为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并赔偿贺某1经济损失20000元。(二)盗窃的事实2018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新虎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银座金街李某经营的彩票店内盗窃李某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后经鉴定价值500元),并多次使用被盗手机的微信转款11270元到个人名下。盗窃总价值11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交易记录,速8酒店明细账单,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聊东刑初字(2005)第4号、(2007)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聊城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陈新虎的户籍证明;证人宋某、陈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甄某、贺某1、李某的陈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聊公(东)鉴(法)字(2018)120068号、1202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聊东昌价认定(2018)1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录像光盘及其提取、复制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新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新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新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新虎犯有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新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新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成信

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

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