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31民初1号
原告:马勇,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系原告女儿的丈夫。
被告:祝志良,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勇与被告祝志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马勇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马勇负担。
审判员 王世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