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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1民初1号

马勇与祝志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勇;祝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31民初1号

原告:马勇,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系原告女儿的丈夫。

被告:祝志良,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勇与被告祝志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马勇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马勇负担。

审判员  王世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