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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8执1210号之二

贵州健康门业有限公司、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健康门业有限公司;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8执1210号之二申请人贵州健康门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湄潭县黄家坝街道牛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DJHNT3G。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根据生效的(2018)黔0328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健康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了被执行人罗勇的银行存款6273元给付申请人,双方就余款3107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罗勇在2019年2月底前偿还申请人贵州健康门业有限公司案款3107元。

二、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罗勇承担,申请人贵州健康门业有限公司同意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8执12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