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2执237号

秦自善、赵中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自善;赵中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秦自善,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赵中顺,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中顺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永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