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秦自善,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赵中顺,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中顺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永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