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5民初8213号
原告: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孙效坦。
被告:江苏翔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
被告: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沛县汉城北路西侧**iv>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