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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刑初2579号

吕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刑初25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无业。2017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523号起诉书、澄检诉刑变诉〔2019〕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代理检察员沐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通过“十月妈咪海购”淘宝网店先后向龚某、屠某、张某等人多次销售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000余元,其中以婴幼儿、儿童等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合计人民币12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吕某向乐某1销售爱活胆通胶囊30盒,合计人民币3930元。 2.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吕某向乐某1销售爱活胆通胶囊30盒,合计人民币3900元。 3.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吕某向龚某销售GeloMyrtol(成人版100粒)10盒,合计人民币2250元。 4.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吕某向屠某销售GeloMyrtol(成人版100粒)6盒,合计人民币1428元。 5.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吕某向高某销售Myrtol®桃金娘油与GeloMyrtol(成人版100粒)各一盒,合计人民币366元。 6.2017年5月6日,被告人吕某向王某甲销售Prospan®小绿叶止咳糖浆1瓶、MUCOSOLVAN®儿童止咳糖浆1瓶,合计人民币135元。 7.2017年5月7日,被告人吕某向苗某销售Myrtol®桃金娘油1盒,计人民币138元。 8.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吕某向王某乙销售Myrtol®桃金娘油1盒,计人民币138元。 9.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吕某向贾某销售GeloMyrtol(成人版100粒)1盒,计人民币238元。 10.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吕某向张某销售Myrtol®桃金娘油1盒,计人民币138元。 11.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吕某向周某销售Prospan®小绿叶止咳糖浆1瓶、MUCOSOLVAN®儿童止咳糖浆1瓶,合计人民币129元。 12.2017年6月8日,被告人吕某向王某丙销售Prospan®小绿叶止咳糖浆1瓶、MUCOSOLVAN®儿童止咳糖浆1瓶,合计人民币123元。 13.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吕某向胡某销售Prospan®小绿叶止咳糖浆1瓶,计人民币73元。 14.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吕某向陆某销售Prospan®小绿叶止咳糖浆1瓶、MUCOSOLVAN®儿童止咳糖浆1瓶,合计人民币123元。 15.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吕某向丁某销售Prospan®小绿叶止咳糖浆1瓶、MUCOSOLVAN®儿童止咳糖浆1瓶,合计人民币123元。 2017年6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吕某处扣押Prospan®小绿叶止咳糖浆74瓶、MUCOSOLVAN®儿童止咳糖浆55瓶、婴幼儿防鼻塞精油Babix®-InhalatN69支、Sinuc®Saft小绿叶咳嗽祛痰止咳糖浆4瓶、Gallith爱活胆通胶囊149盒、Myrtol®桃金娘油149盒、Floradix®铁元营养液30盒、OtrivenSinuSpray0.1%21盒、Otriven鼻喷雾剂9盒、CromoHEXAl温和鼻喷雾剂51盒、吉诺通(GeloBronchial)2盒、GeloMyrtol(成人版100粒)48盒、Oralpadon2盒、BIonorica(弼诺)8盒、BIonorica(弼诺)Sinypret1盒、维蕾德(WELEDA)4盒、Vividrin12盒、海露(HYLO)凝胶36盒、CromoNasenspray鼻喷雾剂68盒、cromo-ratiopharm滴眼液10盒、氮卓斯汀鼻喷雾剂4盒、海露(HYLO)凝胶2个装3盒、ROWATINEX乐治宁8盒、Rowachol乐活可35盒、Nasenspray-ratiopharm成人版32盒、GALDERMA7盒、Bepanthen伤口修复软膏2盒、Bepanthen眼鼻部软膏2盒、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5盒、双心大蒜胶囊5盒、MyrrhinilIntest包衣片2盒、PENTOFURYL®8盒、许勒尔67盒、Biofanal1盒、Dermaplant软膏6盒、铁剂管家(FERRUMHAUSMANN)9盒、Vagisan滋润膏16盒、VagisanFeuchCremeKombi22盒、诺华Zymafluor27盒、凯妮汀7盒、dolormin4盒、DolorminFurkinder10盒、Iberogast64盒、Multi-Sanost无糖糖浆1盒、NUROFEN16盒、莉芙敏片15盒、sabsimplex12盒、FERRUMHAUSMANN(铁剂糖浆)2盒、Otriven鼻炎滴鼻液4盒,货值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以婴幼儿、儿童等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万余元。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淘宝网交易截图、江阴市威特伦多语种翻译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物品外包装、说明书、标贴翻译件等书证,证人乐某1、龚某、屠某、高某、苗某、王某甲、王某乙、贾某、张某、周某、王某丙、胡某、陆某、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吕某销售的部分假药系以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无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夏明丰

审 判 员  李 柯

人民陪审员  倪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庞宠

书记员吴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