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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执恢2号

中航林业有限公司、上海敏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航林业有限公司;上海敏亿实业有限公司;伍金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华新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80404289K.

法定代表人:陈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1984年4月20日,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系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上海敏亿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佳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0174607E.

法定代表人:伍金彭,董事长。

被执行人:伍金彭,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航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敏亿实业有限公司、伍金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9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敏亿实业有限公司、伍金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243754.75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81506元,执行费740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敏亿实业有限公司、伍金彭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