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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24民初108号

石世喜与黄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世喜;黄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24民初108号

原告:石世喜,男,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山阴县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黄飞,男,52岁,汉族,右玉县人,现住怀仁市。石世喜与黄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石世喜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世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世喜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石世喜已交纳,减半收取350元,由石世喜负担。

审判员 门世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