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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执30号之一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华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MD0182171。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被执行人郑永富,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8)杭仲调字第516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228.1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68元。因被执行人郑永富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