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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81行审41号

尹循翠、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尹循翠;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081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尹循翠,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代理人:周洪山,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代理人:杨卫兵,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谷忠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尹循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塑业公司)劳动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资兴市人社局)作出的资人社监理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尹循翠以资兴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资人社监理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为依据,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宏源塑业公司支付其工资1033.8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宏源塑业公司的营业执照;2、投诉书;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5、《郴州宏源塑业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6、[2018]14号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7、资人社监理告字[2018]3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资人社监理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9、资人社催告字[2018]14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等人向资兴市人社局投诉宏源塑业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情况,资兴市人社局受理该投诉后并于2018年1月8日立案。资兴市人社局认为,宏源塑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资人社监理告字[2018]3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陈述和申辩。2018年3月5日,资兴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监理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宏源塑业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5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等4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444163.50元。该决定书于2018年3月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只支付部分工资,尚欠工资392384.60元未支付到位。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27日,资兴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催告字[2018]14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决定书中未完全履行到位的部分,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等33名劳动者工资392384.60元,并于当日送达了该催告书。被执行人亦未按该催告书主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宏源塑业公司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者投诉后仍未能主动履行,资兴市人社局作出了资人社监理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宏源塑业公司理应自觉履行该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劳动者个人作为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以申请执行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资人社监理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郴州宏源塑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尹循翠工资1033.80元。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铭航

审判员  张志辉

审判员  许译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良桃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