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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318号

李厚英与谭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厚英;谭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318号

原告:李厚英,男,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谭笑,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高新国际广场**背面**。

负责人:范丹彦。 原告李厚英与被告谭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厚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