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318号
原告:李厚英,男,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谭笑,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高新国际广场**背面**。
负责人:范丹彦。 原告李厚英与被告谭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厚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