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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57号

曾宪勇、王根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宪勇;王根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曾宪勇,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王根旺,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曾宪勇与被执行人王根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根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根旺向申请人归还劳务费4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王根旺所有的,与执行标的4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等额的财产;或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王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