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曾宪勇,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王根旺,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曾宪勇与被执行人王根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根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根旺向申请人归还劳务费4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执行人王根旺所有的,与执行标的400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等额的财产;或划拨、提取其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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