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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4210号

曾芳玲与吴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芳玲;吴友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24210号

原告:曾芳玲,女,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15922。

被告:吴友均,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曾芳玲负担。

审判员  张笑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