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24210号
原告:曾芳玲,女,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15922。
被告:吴友均,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曾芳玲负担。
审判员 张笑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