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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02执1219号之二

毕艳华与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艳华;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02执1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毕艳华。被执行人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艳华与被执行人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艳华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毕艳华抵押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已裁定对被执行人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承租户的租金收入予以扣留,其房产全部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已在2019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毕艳华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中级法院拍卖结束后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叶小彭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鹏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