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21民初2308号
原告:杞县得利便利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1MA47K30R。法定代表人李胜洁。地址:杞县。
被告:杞县群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杜经理。地址:杞县金城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路北。
原告杞县得利便利商行诉被告杞县群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受理立案。
原告张光辉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杞县得利便利商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杞县得利便利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杞县得利便利商行负担。
审判员 张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俊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