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行初135号 起诉人刘浩,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收到刘浩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玉带7组的居民,在该地其拥有合法住房。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起诉人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拆迁范围,但至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9月16日开始进行拆迁,但被起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道办事处直到2018年5月28日方召开会议告知起诉人,按照2013年5月7日生效的《青白江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进行安置,而该意见已于2018年5月6日失效。经协商未果,起诉人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街道办事处拆除起诉人所有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诉权受到保护,但必须依法行使。在本院向起诉人做谈话笔录时,其称案涉房屋于2016年12月被拆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起诉人于2019年1月15日方提起案涉诉讼,其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刘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郑慧
审判员 魏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