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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6508号之二

丁为领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为领;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6508号之二

申请人:丁为领,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士旭,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怯、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顾巧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彦、卞盛华,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申请人丁为领与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17)苏0507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丁为领以被申请人履行相应款项为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为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溧阳支行32×××01账户中人民币110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静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