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21民初142号
原告:佛冈县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泰康新邨第**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59181586U。
法定代表人:罗成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玺,该公司员工。
被告:欧浩玲,男,成年人,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告:古桂连,女,成年人,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县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浩玲、古桂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冈县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丹鸿 微信公众号“”